高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时间:2018-05-07 14:49   来源:人事处

一、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言行;

二、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行为;

三、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四、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五、禁止在招生、考试、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六、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八、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九、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十、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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