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 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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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5 10:08   来源:双创教育学院

技术创新

一、鼓励企业研发

1.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装备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和新工艺、新技术的示范工程,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单位,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省内首次应用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2.下放省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需调减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项目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摘自《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实施意见》

3.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70%的比例核定)。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摘自《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实施意见》

4. 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列入劳务费开支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摘自《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实施意见》

5. 在项目任务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摘自《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实施意见》

6.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摘自《省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实施意见》

7.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区别项目经费来源实行分别管理。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与研发团队约定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余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8. 下放省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内,将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费实行总额控制,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备案。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省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最高可按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人员绩效支出最高可按项目资金总额的70%核定。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科研经费劳务费支出范围。对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科研费用,报所在单位批准后以其它方式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将差旅费和业务性会议管理办法制定权限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三、普惠政策

9. 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10. 深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扩大“营改增”试点,将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向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转变。落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发挥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的鼓励作用。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11. 对招用应届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摘自《激励人才创新若干政策》

12.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摘自《激励人才创新若干政策》

四、补助政策

13. 支持我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14. 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15.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经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给予其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

                  ——摘自《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

平台建设

一、鼓励多元发展

1.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和改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摘自《促进孵化器和重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

2. 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摘自《促进孵化器和重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

3. 鼓励社会力量领办、协办或者以参股等方式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摘自《促进孵化器和重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

4. 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省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摘自《促进孵化器和重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

5.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平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大学科技园积极依托高校技术、人才优势,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鼓励和推广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训练营、虚拟孵化器、创业社区等新型孵化模式,注重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支持不同形式、不同模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协同建设发展,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条件或闲置资产,创办和联合建立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做大全省创业孵化平台总体规模。积极吸纳股权投资协会、天使基金联盟、孵化器协会、创业者联盟等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创业体系建设。利用市场机制,采取补贴、奖励、创业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和发展,提升服务功能。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二、创新规范管理

6.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营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股权多元化、引入战略合作者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强对运营管理团队的激励,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作的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管理人员年薪制、股权激励和持股孵化等试点工作。    

              ——摘自《促进孵化器和重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

7.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和孵化服务机构使用的场地应当占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总使用面积的85%以上。

             ——摘自《促进孵化器和重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

8.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于达到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履行毕业程序,腾出孵化空间和资源为符合入孵条件的初创企业和团队服务。各级政府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补贴和奖励应当以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数量和毕业企业数量作为依据。

             ——摘自《促进孵化器和重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

9.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承担扶持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创业孵化的公益任务,为符合入孵条件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的创业工位和孵化服务项目,减免的条件和标准要面向社会公开,让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等创业者公平、公正地享受优惠政策。

             ——摘自《促进孵化器和重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

三、政策支持

10. 建立孵化绩效与政府补贴联动机制,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企业、解决就业等主要绩效指标增长,不断加大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后补助力度。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考核办法应有别于一般国有经营性资产,应当把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审计部门对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规范程序和条件为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的孵化费用减免予以认可。

             ——摘自《促进孵化器和重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

11. 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通过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联合设立种子基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在孵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摘自《促进孵化器和重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

12. 支持高新区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成果转化链条,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内生动力。对高新区服务于企业成果转化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13. 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创业载体运营单位、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摘自《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

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1.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 制定和完善我省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管理相关规定,全面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财政性资金资助取得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重大国家和社会利益外的一律下放承担单位,在国内处置科技成果不再审批或备案,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不冲抵财政拨款。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二、科技成果使用与处置

3.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实施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逾期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立项部门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4.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3)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5)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6)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7)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8)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9)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5.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处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处置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有关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和拟交易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6.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7.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成果转化实体。要调整现有行业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充实企业研发力量。要与驻省央企、中直研究开发机构探索二级、三级单位的多元股权合作机制。深化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市场化改革,做好研究开发机构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鼓励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鼓励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三、科技成果定价与交易

8.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章程及规定程序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技术入股方案等信息。

           ——摘自《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实施细则》

9.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定价、交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摘自《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实施细则》

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分配

10.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1.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无规定且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4)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2.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在科技研究开发、收购创新资源、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五、科技人员激励

15.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6.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按照省有关规定保留。高等院校学生可以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其学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留。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7.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在职称评价工作中,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六、领导人员奖励

18.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2.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担任处级的正职领导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报黑龙江省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审批。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七、技术交易后补助

19. 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20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鼓励企业设立成果转化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化对接,在给予企业的补助资金中可按照10%比例用于奖励。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人才政策

一、创新人才管理

1.对高校、公立医院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在我省工作和引进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团队核心成员,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引进上述人员可自主设置特定岗位,不受编制结构、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2. 全面盘活科研资源,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落实全员聘用制,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协议工资和绩效工资。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凡用人单位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对直接服务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科研团队,省财政根据项目情况给予资助。

                  ——摘自《激励人才创新若干政策》

3.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八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摘自《促进大学生创业若干意见》

4.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摘自《促进大学生创业若干意见》

二、人才培养引进

5. 根据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及院校办学方向改革需求,实行“高校教授+企业专家”的“双导师”制,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鼓励各地各单位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到我省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比照重大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办公场所、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6. 实施“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60人,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名入选者50万元资助。对重点产业急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由各级政府予以扶持,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省级财政给予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资金。掌握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申请省级科研项目不受年龄限制。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高校、科研院所可聘任“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具有留学经历的知名专家学者为本单位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的行政正职或副职。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7. 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加大柔性引进力度,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积极鼓励全职引进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市、县每引进一人(团队),并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同,同级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不低于10万元的补贴,省财政给予10万元的补贴;中省直单位每引进一人(团队),并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同,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补贴。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对国有企业招录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和高级技师,在招录当年计算企业利润时,其薪酬不纳入企业薪酬总额。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8.在引进急需、短缺高层次科研人员时,可突破核定的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开展特设岗位聘用,待核定岗位出现空额时,优先转聘。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9. 重点支持建设百个产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百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一批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打造“龙江蓝领”。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技能入股、期权激励和效益分成。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10.大力推进“省部共建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每年选送500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到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免费学习培训,加速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土专家”“田秀才”和“致富带头人”。每年奖励200名全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11. 在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中,同等条件的向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倾斜。支持哈尔滨建设“全国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建立博士后国际交流机制,每年选拔50名博士后参与国际间博士后交流项目。围绕“十三五”省级重点产业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对设站单位给予20—5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科研工作及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省财政按市、县政府支持数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13. 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加大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对院士、“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年薪超过3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外籍专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突破我省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或领办创办参办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新增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省财政根据不同层次分别给予每人50万—100万元的生活资助和项目启动资助资金。从海外直接引进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按国家规定的3年服务期限,省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鼓励各单位依托产业项目,采取联合攻关、项目顾问、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为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财政“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摘自《激励人才创新若干政策》

三、人才评价使用

15.省、市、县凡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均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以及取得本行业、本专业突破性重大创新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随时申报,随时评审,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将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课题与政府部门立项的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人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14.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5年内保留其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优先晋升职务职称,当地政府可根据工作绩效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15.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职高专等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权,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和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职称直聘制度。

                 ——摘自《激励人才创新若干政策》

四、人才流动

16.允许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负责接收并安排重新上岗。建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17.允许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18.破除社保关系转移在人才自由流动中的障碍和壁垒,科研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可以正常接续、转移养老、失业以及医疗等保险关系。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19.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放宽就业许可证的年龄限制,对国内紧缺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取消来华就业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高端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便利。对在我省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国专家),在创办科技型企业和从事社会公益性服务业的,以及外国专家在华进行项目申报、专利研究等方面取得成就的,给予国民待遇。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20. 对企业引进的符合全省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与我省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义务、作出贡献的,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对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的企业,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所在市(地)要给予重奖。支持四煤城和艰苦边远地区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引进数量较多且贡献较大的,省财政给予所需资金总额40%一次性资助。

                    ——摘自《激励人才创新若干政策》

21.对转入企事业单位或离岗创业的党政机关干部,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适当放宽条件,做好社保关系接续,身份和档案工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规定,调回党政机关时可放宽年龄限制。同时,注重从企业、农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县以下党政机关,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

                   ——摘自《激励人才创新若干政策》

22.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发展支持,对边远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的科技类项目,省、市主管部门优先立项。

                   ——摘自《激励人才创新若干政策》

五、人才激励

23. 在全省三级甲等医院开通“绿色通道”,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提供体检、就医等优质服务。上述专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充分尊重专家意愿,由学校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报考普通高中的,依据其入学地中考成绩和志愿,在各批次中优先录取;高中转学的,按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习水平,优先安排到相应普通高中就读。省、市、县政府可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或以年度租金补贴的方式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开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热线,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24. 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本级财政每年参照其缴纳税金总额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20万元。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按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优秀创新人才(团队),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再奖励。

                  ——摘自《激励人才创新若干政策》

六、规范领导人员兼职取酬

25.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除正职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党组)批准,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报酬全额上缴本单位后,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七、鼓励发展人才服务机构

26. 降低民营、外资等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放宽资本规模、出资构成、人员组成等方面的限制,自注册运营3年内,根据实际服务效果,由当地政府确定标准,免费提供办公用房或在财力上给予一定支持。

               ——摘自《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科技服务业

一、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1.整合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检测中心等技术能力和资源,建立有效服务创新活动的开放共享机制。推动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围绕市场、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二、加强技术转移服务

2. 扩大服务范围,鼓励企业设立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发机构进行技术对接,同时向成果后端转化服务延伸,关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进程。完善服务手段,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转移购买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应用;对在本地转化多、质量高、前景好的成果转让方和承接方,可以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助。不断深化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和服务模式,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服务平台及交易市场建设。

                      ——摘自《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三、完善孵化器服务功能

3.构建以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综合孵化器为支撑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大学生创业、就业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载体作用。探索推广“孵化+创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新的孵化模式,引进国内外具备高端孵化能力和成熟孵化模式的专业孵化器,合作创办众创空间等孵化基地,并鼓励平台型企业、成功企业家和天使投资人等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企业与孵化器的优势互补。支持有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和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并享受同等待遇。

                      ——摘自《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四、加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质检中心建设

4.放开市场准入,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认证技术服务。培育并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资源,集中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提供全过程、一站式服务;建立基于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检验检测在线交易服务平台。鼓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检测服务向提供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信息咨询等综合性检测服务延伸。

                      ——摘自《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五、提高创新平台服务能力

5. 以服务产业发展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发挥共享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社会能力。逐步完善财政支持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放科普资源,建立科普基地。

                      ——摘自《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

科技金融

一、强化创新链与资金链对接

1. 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生成企业。强化创新链与资金链对接,增强资本市场活跃度,围绕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完善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到产业投资的创新创业资金链。通过省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大会等方式,依靠充分信息交流促进对接,为科技成果提供更多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机会。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完善和落实创业投资机构相关税收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后补助、风险补助等措施给予支持。

                        ——摘自《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意见》

2. 扩大科技金融机构的规模和数量,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社会资本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吸引民间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扩充风险投资基金规模;通过设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补偿等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投资机构投入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并降低风险;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创新投资管理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和投资风险。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融资服务体系,搭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符合我省产业特点的子基金。建立财务、法律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及法律支持。支持科技企业通过“众筹”等模式融资;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

                        ——摘自《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二、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3. 建立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合作机制,为我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便利。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外首发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对创新创业项目实施产业整合、优化布局。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投资于创新创业项目。引导证券公司及金融、中介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等方式,支持企业创业创新活动。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4. 采取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投入和市场化募集的方式,进一步做大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给予投资于我省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或补助。引入竞争机制发展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对接、企业展示、投资融资、挂牌交易、转板上市及金融创新等提供服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通过省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上市(挂牌)等信息。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三、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5.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力度。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平台,为企业提供贴息、担保、质押、增信、投资等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专利权质押融资、保单融资、产业链授信等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创新活动。对为科技型和常规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施差别化的财政补助。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给予低担保费率待遇。引导再担保公司重点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修订《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完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补偿机制。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利用财政资金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创新创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继续做好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加快设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支持中小型创新创业工业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优化险种运营模式。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四、完善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环境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摘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知识产权

1.加强专利执法、商标执法和版权执法,加大对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诚信龙江”建设内容。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特派员和专家顾问制度,及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机构建设,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侵权案件,通过采取前往事发地公开审理等措施,依法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积极推进“三审合一”试点,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

         ——摘自《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2. 培育、支持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的专利分析和预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利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提供相关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开发检索工具,促进知识产权服务协同创新。面向重点产业领域,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产业创新能力。加大培育力度,引入国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到2017年,全省中外专利数据总量达到8000万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人员增加25%,专利电子申请比率增至86%。

                           ——摘自《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3.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落实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专利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提升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重点资助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重大发明专利的产业化。强化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将拥有发明专利作为企业申请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重要立项依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组织等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对牵头制定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或国际级标准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组织等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摘自《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

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一、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1. 扩大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支持范围。在推进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的同时,扩大保险补偿的支持范围。对未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研制生产的首台(套)产品,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后(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级财政按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2. 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机制,支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以及技术转移机构。针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转移服务培训机构等进行分类考核。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  

  3. 加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4. 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  

三、促进技术合同交易

5. 奖励和补助技术交易。落实黑发〔2016〕23号文件要求,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鼓励企业设立成果转移转化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对接,在给予企业的补助资金中可按照10%比例用于奖励。  

  6. 资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人员。  

四、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7. 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8. 大力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市地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并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引导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试点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理人。大力开展多样化的技术服务项目,组织技术服务人才为全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授权辅导、技术评价等技术交易事项辅导,以及产品设计辅导、原型试验、生产制造等技术商业化辅导和教育培训。  

    五、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9. 强化省内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引导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好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加快推进建设黑龙江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鼓励军工企业采取技术转让、合作开发、二次开发等方式助推军工关键技术成果在民用领域的溢出与应用,催生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军民融合新产品、新项目、新产业。  

    10. 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支持黑龙江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发展,探索以股权为纽带,构建新型科技成果分享转化机制,提升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研发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和支持黑龙江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三所省政府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等院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开展军民共用重大项目联合攻关。对接落实国家军民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促进省内大型国防科研设施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仪器设备逐步实现开放共享。

六、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

11. 面向俄罗斯及前独联体国家促进国内外技术双向转移,推动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以省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为依托,以“哈尔滨国际科技成果展交会”为平台,结合“中俄工业与技术合作洽谈活动”,举办“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参与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技术转移协作网络体系,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引导作用,为企业在合作渠道、技术评价、知识产权和市场开发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  

12. 改革科技人员评价制度。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13. 平等对待市场委托科研项目。在职称评价工作中,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14. 突出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业绩评价标准。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对科技开发专业、科技管理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突出成果转移转化业绩和技术转移服务业绩,促进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发展。 

&八、推进成果产权制度改革 

15.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鼓励中央和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或团队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推广哈尔滨工程大学成果转移转化成立公司提前确权做法,推进成果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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