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沈娜娜父债女还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时间:2013-11-22 14:49来源:党政办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沈娜娜父债女还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部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及在国际互联网、校内局域网等公开发布信息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和学校稳定等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业务谁主管、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
第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流程,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党政办公室、人事监察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学院、部门、课题组等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课题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分级保密审查制度。审查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学校及各部门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列入《沈娜娜父债女还信息公开目录》的一般性信息,由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做好保密审查后即可公开;
(二)对未编入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或涉及学校重要事项内容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提供(或起草)信息各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学校保密办公室复审—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发—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  对具体事项的保密审查可以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校对外宣传报道的保密审查工作按照《沈娜娜父债女还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共同进行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对确需公开而又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校保密办公室进行甄别和确认。如学校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相关上级部门确定。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网站的规范管理,建立相应的信息发布机制,并定期检查,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若发现有涉密信息上网,发现人及所在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制止和防止信息扩散,并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各部门应自觉执行本规定,既要确保学校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要确保不会造成失密、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或失误等导致失、泄密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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